河南开封新闻网

项目方涉嫌诈骗跑路,如何判断代投方是否属于共犯?

(原标题:项目方涉嫌诈骗跑路,如何判断代投方是否属于共犯?)

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虚拟货币领域,如果某个空气币、诈骗币的项目方卷钱跑路,然后被认定为属于诈骗犯罪行为,那作为代投的相关人员是否也会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此处的代投,既包括拿到份额后向散户募集以太坊或USDT等再由自己进行投资,获利后按比例分配利润的传统代投方;也包括单纯的作为接受散户投资者资金,从每笔资金中固定收取佣金的代理方)。

若要认定代投方构成共犯,其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很重要。这里的共同故意,比如代投放与项目方合谋分工,项目方进行开发融资,侵占资金;代投放负责宣传推广拉人头,传递投资者资金,之后根据一定比例获得酬劳。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代投方与项目方没有合谋,但是主观上应该明知他人在利用相关空气币项目实施诈骗犯罪的,那该代投方也属于诈骗犯罪的共犯。

判断其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则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1.核查资金或者财物的流向

如果是代投,那必然会有资金的转移行为。比如某个数字货币项目的代投方A,收到散户投资者打入的以太坊后又把对应的以太坊打入到上一级代投或者直接打入到项目方,此过程中代投方可能会扣除自己约定可以获得的佣金或者手续费。但是,该项事实或证据仅仅是能够证明代投行为本身的真实性,排除代投方本身侵占资金的事实,但是无法证明代投方是否与项目方合谋或者明知项目方是否存在故意。

2.代投方自己是否投资,是否受骗?

这类案件与传销类案件不同,帮助传销的人员自己投入资金也有可能需要承担损失。又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相关业务员自己及家人投入大量资金并承受损失,也并不影响帮助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的定性。

而在诈骗类案件中,帮助诈骗的人则一般不会成为诈骗的受害人或者受损失人,这一点也适用于代投这一行为。这是因为如果代投方自己也参与了项目方的投资,而项目方最终跑路,导致代投方和众多散户投资者一样成为了财产受损者和受骗人;或者虽然代投方虽然没有资金受损,但是其此前也对该项目有投资并可能有其他原因比如缺乏资金或者投资偏好等等,收回了投资财物,因此没有受损。此时便可以合理推断代投方并没有与项目方合谋实施诈骗的故意,因为除非有证据表明代投方最开始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之后又被项目方“背叛式欺骗”,此时即便代投方受骗受损,也无法排除其在募资时共同犯罪的事实。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是这类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在司法实践包括笔者自己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就有过类似的情况发生,并以此作为关键的有利证据,随后顺利争取到了检察院的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3.代投方是否对项目情况有所了解或者应该了解

作为代投方,他们往往会处于一种项目介绍者的角色,因此对于项目的有关内容其本身就拥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如果其主观上明知某个数字货币项目本来或者极有可能就是一个空气币或者诈骗币,知道该项目并不是用区块链技术开发;又或者明确了解到该项目的源代码没有公开或者只有部分公开,项目方可以不受监控地随意进行篡改;智能合约本身的合法性或真实性存在问题等等,就可以判定即便代投方没有与项目方合谋,也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理应明知项目存在诈骗问题。

对于此种认定路径,还应该结合代投者的职业经历、学历背景、个人投资行为等等进行综合判断。另外,如果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等能够合理推断代投者对于项目的真实情况了解却依然代他人投资,比如代投人和项目方的人员或者上级代投人员的聊天记录中,明确反映出该项目就是一个空气币项目,此时即便代投人本人有投资并产生损失,也依然可以判定其主观上具有帮助诈骗犯罪的故意。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我们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曾杰律师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网址:http://www.78099.cn/gulouqu/17235.html ,喜欢请注明来源河南开封新闻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