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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是否与手写签名一样有效?

(原标题:电子签名是否与手写签名一样有效?)

尽管电子签名电子合同越来越多的应用于社会各领域,但很多人还是有疑问,合同是不是必须纸质签名是不是必须手写才有效?我们简要介绍一下。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识别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合同不一定都是纸质的,电子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之一。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当事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具有拘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传统纸质合同成立需要签字盖章,电子合同通过开发电子签名、通过生物特征验证(如指纹、面容)等要素,同样可以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由于电子签名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因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其可靠性、真实性、稳定性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在认定具体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采用功能等同原则。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因此,有效的电子签名只要能够确定缔约人身份、确定签名行为系缔约人本人所为、确定缔约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与传统的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技术的有基本电子签名技术、带归档验证数据的电子签名、带完全验证数据的电子签名、带时间戳的电子签名、带扩展验数据的电子签名等。那么从法律上如何判断一个电子签名技术是否是可靠的技术呢?简单地说,获得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技术,就被认为是可靠的技术。根据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为电子签名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证明服务,必须通过工信部的审查许可,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CA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负责身份认证服务并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权威机构,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是保障电子签名真实性、客观性的重要手段。

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称,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

已在包括我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和多数东盟国家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第十二章第六条规定,“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一缔约方不得仅以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还规定,考虑到电子认证的国际规范,每一缔约方应当:(一)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就其电子交易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二)不对电子认证技术和电子交易实施模式的认可进行限制;以及(三)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有机会证明其进行的电子交易遵守与电子认证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已经申请参加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CPTPP)第十四章规定,“除非其法律项下另有规定,否则一缔约方不得仅根据一签名是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也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电子认证采取或维持下列措施:(a)禁止一电子交易的当事方就该交易共同确定适当的认证方法;或(b)阻止一电子交易的当事方获得向司法或行政机关证明其交易符合有关认证的任何法律要求的机会。

(本文于2022年4月13日首发于全景网,略有修改。)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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